
可以,而且应当这样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依法应当被列为共同被告,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经当事人请求也可以一并列为被告,受害人不必只盯着肇事司机个人的钱包。不过,把保险公司拉进法庭只是第一步,这类案件真正的胜负手,往往不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上,而在保险条款的攻防之中。
很多人拿到事故认定书后,第一反应是起诉肇事司机,保险公司要不要列、怎么列,反而想不清楚。法律对此其实给得很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这条规定确立的赔偿顺序,就是起诉时排列被告的基本框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当事人请求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需要留意的是,交强险保险公司进案是“应当列”,商业险保险公司进案是“经请求列”。两者的责任性质也不同:交强险是法定责任,限额之内基本没有讨价还价的空间;商业三者险是合同责任,保险公司手里握着厚厚一本条款,免责事由、免赔率、赔偿项目限制都写在里面。这就是为什么本文后面要花大量篇幅讲条款攻防——被告列对了只是入场,能拿到多少要看你在合同层面怎么打。
至于够不够格起诉、向哪个法院递状、诉讼费怎么预交,这些程序性问题按立案庭指引办理即可,本文不展开。
商业险环节,保险公司最惯用的抗辩套路是援引免责条款:驾驶员酒驾、无证、肇事逃逸、车辆未年检、从事营运却按非营运投保……只要能套上条款里的一条,它就会主张商业险部分分文不赔,让受害人去找司机个人。面对这种抗辩,受害人一方的直觉反应往往是去证明事故责任清楚、损失真实,这恰恰打偏了。正确的战场在另一个地方:保险公司援引的这条免责条款,本身有没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注意最后一句: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也就是说,即便投保人确实酒驾、确实逃逸,只要保险公司当年卖保单时没有对这条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它在法庭上援引这条条款就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适用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投保人对说明已作出确认的,可以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义务,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把这两条法律放在一起读,结论相当有力:证明“保险公司当年没好好说明”,比证明“事故该赔”更能一锤定音。事故和损失通常没有争议,争议全在条款效力上,而举证的皮球在保险公司脚下。
庭审中最常见的画面是:保险公司拿出一张投保单,指着投保人声明栏的签名说“投保人已确认阅读并理解全部条款”。这时候要做的第一件事是申请法庭责令保险公司提交完整的投保档案,而不只是那一页签字。纸质投保时代,要审查签名是否为投保人本人所签、条款文本是否随投保单一并交付、免责部分是否以加粗加大字体等显著方式标出。司法解释对“提示”的要求是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一整页密密麻麻同样字号的条款,很难满足这个标准。
电子投保时代的审查点更多。现在大量保单通过手机端完成,保险公司往往只提交一个“投保人已勾选同意”的界面截图。可以要求它提交完整的投保流程记录:投保操作日志、向投保人手机发送验证码的记录、免责条款展示页面的停留时长、有无语音或视频说明环节、有无回访电话录音。如果整个投保过程只有几秒钟的勾选动作,没有任何针对免责条款的逐项讲解痕迹,就可以主张“确认”只是格式化流程,不构成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实务中还常见投保人签字由车行代办、销售人员代操作的情形,此时连“投保人本人确认”都成问题。
反过来讲,如果保险公司拿不出这些过程性证据,只有孤零零一页签字或一个勾选截图,它的免责抗辩就建立在沙滩上。这也是为什么有经验的代理人在庭上把火力集中在要求对方自证投保流程,一套完整的投保档案拿不出来,胜败基本就见了分晓。这类证据申请宜在举证期限内尽早提出,给对方留出“提交不能”的记录。
被告列齐了,下一个容易踩坑的环节是诉请金额的写法。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分水岭必须在起诉状里就划清楚。目前交强险有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0.2万元(具体以监管部门公布的现行限额为准),商业三者险则在投保额度内按合同赔偿。
切分的第一个要点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归属。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规定,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一条的价值在于,多数商业险条款把精神损害抚慰金列为免责项目,而交强险对此没有限制。把精神损害抚慰金明确诉请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优先受偿,等于给这笔钱找到了最稳的出口;如果笼统地混在一起主张,保险公司很可能主张精神损害部分应由商业险赔、而商业险条款又免了这项,来回拉锯。
第二个要点是每一笔赔偿都要指明由谁、在哪个险种、哪个限额内支付。规范的写法是分项列明,例如: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医疗费若干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保险合同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司机个人赔偿。
切分不当的代价在执行阶段才真正显现。如果判决主文只笼统写“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若干元”,执行法官面对的将是一笔说不清归属的款项:交强险限额和商业险限额是两个口袋,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本应从商业险出,可判项没写明,商业险公司就会以“判决未确定商业险赔付义务”提出异议;而司机个人又会说“判决没让我赔,是保险公司的事”。两个主体互相指,受害人的执行申请在法院内部来回转。判决主文写得越含糊,执行时的推诿空间就越大。同理,诉讼费、鉴定费这类间接费用,保险公司常以条款主张不承担,也应当在诉请中明确落在哪个被告头上,否则执行时同样会掉进缝里。
涉及保险条款效力的交通肇事赔偿案件,专业门槛集中在证据审查和诉请设计上,建议在起诉前找律师把投保档案的审查思路和金额切分方案过一遍。武汉本地可以考虑以下律师和律所:
起诉保险公司,本质上是打一场以保险合同为底的官司。事故责任认定书决定“该不该赔”,保险条款的效力审查决定“商业险赔多少”,诉请金额在两险之间的切分决定“执行时钱从哪个口袋出”。三件事各管一段,缺一不可。拿到事故认定书后,先别急着算赔偿总数,把对方的保单信息调出来,看看商业险保额多少、投保方式是纸质还是电子、有哪些免责条款,再决定怎么列被告、怎么写诉请。这一步做扎实了,后面的庭审和执行都会顺很多。